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学位字〔1988〕0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不再统一组织山东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的通知》(鲁学位办〔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山东青年政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应在本科毕业证书签发后10个月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已获毕业证书。
(二)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不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
(三)已参加学校组织本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成绩合格。
(四)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按规定参加山东青年政治学院组织的不少于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且考试成绩合格。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不予补考。
(五)外语水平需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有其他外语类专业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级别笔试考试成绩合格(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全国大学英语(CET)四级及以上等级考试成绩合格(需提供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中英语科目成绩合格,且在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可查;
5.参加经我校认可的普通高等学校或全省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外语专业学生需参加第二外语考试);
6.已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需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已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证书(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者;
(二)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三)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四)未获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肄业生;
(五)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六)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符合申请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学士学位申请,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继续教育学院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第九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审议,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后,形成学士学位授予决议,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位。同时将学士学位授予决议进行公示。
第十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档案馆备案存档。
第十一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对学士学位授予审查意见有异议者,在学位授予结果公示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或严重违犯学位条例行为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同意,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学位证书签发之后,如有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学校不予补发或换发。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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