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考生,“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8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6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6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3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3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体育局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参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成人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的要求,普通高职(专科)服兵役和“下基层”毕业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伍证和接收地民政局的证明信、“下基层”相关项目考核证明,可申请免试就读所在省(区、市)的成人高校专升本。上述考生在户口或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招生(考试)办公室(中心)报名,并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院校及专业目录填报志愿。有关成人高校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录取名单,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成人高校在不超过本校上一年本科招生规模 20 %以内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招生人数,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单独下达。报名人数超出计划数的,成人高校应对报名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体育局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①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②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③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⑤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⑥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⑦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2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予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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