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学习这档子事是好事,我就是方法用错了……”面对审讯,嫌疑人张某心中满是懊悔。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的一则消息引发关注。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两名代替考试嫌疑人。
据了解,嘉定公安分局菊园派出所,接到辖区某自学考试考场反映,称发现疑似代考违法行为,民警闻讯后当即前往考场展开调查。
监考人员在巡查考场过程中,发现一名准考证登记为张姓的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仅全程用口罩严实遮盖面容,更是当有监考人员从旁经过时便会表现得异常紧张,监考人员遂要求该考生摘下口罩核实身份,岂料,该考生非但面容样貌,与证件照片存在差异,更是连自己本人身份证号码也无法如数报出,监考人员当即决定联络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经查,考生张某参加自学考试以来已完成了其余所有11门学科考试,但当日所考试的科目却是接连参考3、4次始终无法通过,其见自己过关机会渺茫,遂托好友吕某为其代考,企图利用旧证件照、全程戴口罩遮掩等方式助其顺利过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吕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此前一则18岁男子代人“国考”获刑的消息,也引发热议。被告人邓某某经网络交易,受雇于人,以每日300元报酬代替湖北籍考生许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长沙市参加某项全国统一考试,最后,邓某某犯代替考试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试作弊的行为,不仅仅是对社会竞争秩序的破坏和对法律的挑战,同时也损害了其他考生参与公平竞争的权利,作为考试选拔的生命线,公平是每一个考生都必须坚守的底线。希望广大备考的考生,能够引以为戒,用自己真实的实力考取心仪的成绩切莫以身试法,因小失大,让自己的人生走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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